“渣土”一词,最早见于199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颁布的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,该《条例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:“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,材料、机具应当堆放整齐,渣土应当及时清运,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,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,竣工后,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。”该条款使用了“渣土”一词,并明确提出了“渣土必须及时清运”。从此,“渣土”一词作为行业专用名词被广泛接受、使用。
“渣土”一词,主要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,一是“渣”、二即“土”,可以详细解释为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砖渣、废砂灰、废料、其他废弃物及多余的泥土。应该说这一提法是比较客观、比较准确的。但在某些法规中也有不同的提法,将废砖渣、废砂灰及多余的泥土冠名为“建筑垃圾”。例如1996*2月26日国家建设部颁布的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,在第二条中称:“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、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、管网等进行建设、铺设或拆除、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、弃土、弃料、余泥及其他废弃物。”在2005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重新颁布的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第二条称:“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,是指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、构筑物、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、弃料及其它废弃物。”先后两次颁布的《规定》,在解释上大同小异。而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颁布的《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》,未提“渣土”二字,而将“建筑垃圾”与“工程余土”并提。全国各城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,据2004年4月有关资料记载:南京、天津、长春等市管理部门的名称为“固体废弃物管理处”;广州名称为“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”,而北京、武汉、太原、济南、长沙等大多数城市名称为“渣土管理处(办)”。北京、上海、天津等数家大城市联合发起并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,于1994年底在广州宣告成立的全国渣土管理行业协会。组织名称亦为“中国城市环卫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”。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废渣、余土简称为“渣土”一词已被广泛使用。